肖传国在美国诉饶毅、方是民及新语丝中华文化社诉状译文
8 02 2007年肖传国在美国诉饶毅、方是民及新语丝中华文化社诉状译文
(Yush翻译)
美国联邦地方法院
纽约东区
原告 肖传国 诉 被告 饶毅、方是民及新语丝中华文化社
诉讼性质
1.
原告肖传国为纠正被告蓄意制造并发表错误书面陈述而提起本诽谤诉讼。原告、布鲁克林居民,遭到文章《对肖传国起诉方舟子一案的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的诽谤。该文由被告饶毅撰写,并由被告方是民及新语丝中华文化社在互联网上发表,随后最终被重要的中文新闻来源《人民日报》的印刷版和网络版发表。该文是对原告名誉的持续、蓄意侵犯,错误并蓄意地声称原告具有“非常低水平的学术成就”、没有证据表明“他真正根本搞懂了科学”、以及其他类似陈述。该文然后错误并蓄意地宣称:原告要么智力迟钝、要么是个“精神病患者”。作者声称他有资格做出这些判断,因为他“对中国生物医学界比较熟悉”、“深入了解中国生物医学的历史演变”、”与国际神经科学界联系密切”。
2.
事实是:肖传国是一位受到高度尊敬的理论泌尿科医师,他的与脊髓损伤有关的膀胱控制问题上的先驱工作受到国际承认,开创了修复这些与脊髓有关的膀胱机能障碍的新手术。该新手术使损伤受害人能够不借助导尿管排尿,避免了与持续使用导尿管有关的感染的严重危险,从而延长寿命。
3.
据悉并确信,被告饶毅、方是民及新语丝中华文化社知道上述第2段所述的所有真实情况,仍然明知不真实却不顾对原告的影响发表了诽谤文章。
4.
由于这些故意的错误断言,原告遭受了个人和职业名誉的损害、情绪和精神的巨大痛苦、生意和职业机会的丧失,尤其被拒绝了中国科学院的职位。因此,所有被告对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负有连带和个别的责任。
管辖权和审判地
5. 根据美国法典28 U.S.C. §
1332(a)(2),本法院具有多地域管辖权,即:原告为在中国定居、现以合法外国人身份住在纽约州的中国公民;被告饶毅为在伊利诺斯州定居的美国公民;被告方是民为在加利福尼亚州定居的美国公民;被告新语丝中华文化社为纽约州社团,其营业地点在纽约州。涉案诉求金额扣除利息和费用,超过28
U.S.C. 1332所规定的总额。
6. 根据28 U.S.C. §
1391(a),本法院作为审判地是适当的,因为导致原告主张的大量事件发生在纽约南区【译按:原文如此,似应为“东区”】。
当事人
肖传国
7.
原告肖传国为纽约大学医学院临床副教授。他是中国公民,保持在中国的住所,并且是合法在本国居住于纽约州Kings郡Brooklyn区的外国人。
8.
原告在其整个公共服务和私人执业生涯中,始终在其同行中因学术、科学和医学成就赢得杰出声誉。肖医生是美国泌尿学会历史上卓越的Jack
Lapides奖的唯一两次获得者。该奖由美国泌尿学会颁发给泌尿领域的杰出成果。
9.
原告的学术事业及其私人医疗执业,依赖于其学术、科学和医学成就方面的声誉。
饶毅
10. 被告饶毅为伊利诺斯州的西北方大学【译按:原文为North Western
University】医学院神经学教授。
11. 据悉并确信,被告饶毅为《意见书》的作者。
12. 被告饶毅为伊利诺斯州芝加哥居民。他是美国公民。
新语丝中华文化社
13.
据悉并确信,被告新语丝中华文化社为纽约一非赢利社团,在纽约州Onandanga郡结社,其主要营业地点在纽约州Onandanga郡Liverpool市。其所营业务之一是出版《新语丝》杂志,一份每日出版的互联网杂志。被告社团及杂志由被告方是民运作,他也是被告社团的社长及理事。被告社团由于耸人听闻的新闻报道、特别是攻击著名中国公民声誉的揭丑文章而众所周知。
14.
被告新语丝中华文化社在约2006年9月6日发表了《意见书》的网络版,并随后继续在网上发表该文。
方是民
15.
被告方是民为被告新语丝中华文化社的社长及理事。事前(非本案直接理由),被告方是民撰写了针对原告的诽谤声明,由他和新语丝中华文化社筹划发表在《新语丝》互联网杂志上。原告成功地起诉了方是民以这些陈述诽谤之后,方是民为了报复,心怀恶毒动机,筹划了这篇表面上由饶毅所写的诽谤文章《意见书》,由新语丝中华文化社和其他场所发表。
16. 方是民为加利福尼亚州San Diego郡San
Diego市居民。他是美国公民。
《意见书》中关于肖传国的不实陈述
17.
被告饶毅的《意见书》一文,包含对原告名誉的持续、蓄意侵犯。其中,饶毅声称原告具有“非常低水平的学术成就”、没有证据表明“他真正根本搞懂了科学”或比“我的学生的学生”更好一些、以及“如果肖传国真要成为院士,他肯定会创最低点记录”。文章随后表示,饶毅相信原告一定心智有缺陷。
18.
虽然饶毅在文章中频繁地以调侃的方式标榜其诽谤言论为“意见”,而且明显地有意让读者也这样理解,但这实际上是一种法律手腕。文章开头,饶毅竭力标榜自己在国际神经科学界和中国生物医学界有联系、并具备专门知识,其目的就是为了让人相信他有资格评价原告肖传国的学术声誉。
19. 特附上《意见书》英文翻译作为证据A以供参考。
20.
中文的《意见书》一文,继续通过互联网在美国和其他国家广泛散布。
诽谤行为和赔偿金
21.
上述第15段提及的、由被告发表的有关原告的陈述,实质错误、毁坏名誉,指控原告专业和学术上全面不胜任、专业完全不合格、甚至精神病。被告肆意放纵、不顾一切地发表这些陈述,完全不顾对原告的伤害后果。
22.
由于上述原因,原告已承受到感情上的剧痛,并且在社会上、特别是在中文社会上,在专业和其他方面,遭受到人格和名誉的伤害,其损失为两项之和:(i)50万美元补偿性赔偿和(ii)50万美元惩罚性赔偿,该赔偿总额占据被告净财产的足够比例,以阻止未来的类似行为。
第一起诉缘由(诽谤——公然的不负责任行为,针对所有被告)
23. 原告特重复提出第1至22段,相当于全部内容列在此处。
24.
在发表第15段提到的诽谤陈述时,被告是以公然不负责任的方式进行的,未妥当考虑负责任者通常所遵守的信息收集传播标准。
第二起诉缘由(诽谤——事实上的蓄意,针对所有被告)
25. 原告特重复提出第1至22段,相当于全部内容列在此处。
26.
被告在发表第15段提及的诽谤陈述时,知道它们是错误的,或者不计后果地付诸行动而不顾它们真实与否。
综上,原告肖传国:
1.
要求判决全部被告总金额不少于50万美元、另加利息和本次诉讼的费用支出、合理的律师费,以及惩罚性赔偿总额不少于50万美元、或占被告净财产足够比例,以阻止未来的类似行为;并且
2. 请求本法院可能认为公正合理的类似的额外或更多的赔偿。
签署于:纽约州纽约市
2006年11月___日
詹姆士 B. 勒博
原告律师
350 Fifth Avenue, Suite 4710
New York, New York
(212) 868-3311